案例展示
撤销缓刑+诈骗16万,如何做到仅判一年五个月?
撤销缓刑+诈骗16万,如何做到仅判一年五个月?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经典刑事案例纪实
前言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历来是司法机关从严惩处的重点情形。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合并执行。
本案当事人黄某,在前罪盗窃罪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实施诈骗犯罪,涉案金额达16万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之需撤销前罪缓刑并罚,依照常规司法裁量,其面临的预测刑期普遍在四至五年之间。
然而,经过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最终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实现了刑期上的重大突破,几乎达到了“实报实销”的效果。这一结果背后,是安睿律师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对法律程序的巧妙运用,以及对当事人有利情节的深度挖掘。
律所实力:一支“懂侦查、懂指控、懂审判、懂鉴定”的复合型团队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国际金融中心。作为一家立足辽宁、辐射全国的刑事专业律所,安睿汇聚了一支在法律界堪称“顶配”的刑事辩护团队——由前公安干警、前检察官、前法官以及前物证鉴定专家转型律师组成。
这一独特的团队构成,使得安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具备了全流程、多视角的专业优势:
前公安干警出身律师:深谙侦查阶段的办案逻辑与证据收集要点,能够在黄金救援期内精准找到突破口;
前检察官出身律师:精通公诉人的指控思维和证据标准,善于从审查起诉阶段切入,精准把握不起诉、罪轻、量刑协商的关键节点;
前法官出身律师:具备裁判者视角,庭审经验丰富,能精准预判审判焦点,在法庭辩论中直击要害;
前物证鉴定专家出身律师:拥有专业技术背景,善于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科学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与质证,打破技术壁垒。
正是这支“懂侦查、懂指控、懂审判、懂鉴定”的全流程复合型团队,在本案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水准。
一、基本案情与指控
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黄某通过伪造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谎称可以帮助其承揽工程,并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万元,所得钱款大部分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案发前,黄某退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03万元;到案后,其亲属又退还4.9万元;后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黄某退还了全部剩余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本案诈骗行为持续至2024年7月,正处于前罪缓刑考验期内。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黄某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并明确认定其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并罚。因黄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二、辩护难点与突破路径
本案的辩护困境显而易见:一是涉案金额16万元,远超“数额巨大”标准,法定刑起点即为三年有期徒刑;二是“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前罪未执行的刑罚须与本罪并罚;三是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作认罪认罚,无罪辩护空间几乎为零。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安睿律师团队依托其复合型专业背景,确立了 “以情节换刑期” 的核心辩护策略,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系统性突破:
1. 精准锁定“犯罪时间”,动摇缓刑并罚的前提
依托前法官出身律师的裁判者视角,安睿律师精准预判了审判焦点——犯罪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其核心逻辑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被害人尚欠被告人4万元;且被告人在案发前已退还6万余元,犯罪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时间,应为2024年7月——而此时缓刑考验期是否已届满,存在解释空间。
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观点,而是认定“犯罪行为持续至2024年7月18日,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但这一辩护切入点的价值不容忽视:它迫使法院对“犯罪时间”这一关键事实进行详细审查与论证,在判决书中明确回应,从而为后续量刑情节的争取创造了有利的对话空间。
2. 全方位挖掘从宽情节,构建“减轻处罚”的充分理由
在罪名无法动摇的情况下,安睿律师团队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全面收集与系统呈现上。依托前检察官出身律师对公诉人指控思维和证据标准的精通,团队精准把握了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罪轻、量刑协商的关键节点:
自首: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黄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黄某不仅在案发前部分退赃,到案后亲属代为退赃,更在审判阶段全额退还了全部16万元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这三大情节叠加,为法院减轻处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全额退赃+谅解”这一组合,在诈骗案件中属于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能够实质性影响量刑结果。
3. 主动预缴罚金,展现真诚悔罪态度
安睿律师还引导黄某在判决前主动预缴了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审前预缴罚金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外在表现,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这一细节虽小,却在“以情节换刑期”的辩护策略中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
三、辩护成果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但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视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谅解,缴纳罚金,故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
撤销前罪缓刑部分;
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这一结果意味着:虽然形式上进行了数罪并罚,但通过新罪量刑的大幅减轻(从法定起点三年以上降至一年五个月),实际执行刑期并未因“撤销缓刑+并罚”而显著增加,最终实现了“并罚不加重”的辩护效果,刑期几乎等同于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时间。
四、办案启示:安睿律师的专业之道
1. 跨界视野,全流程把控
安睿律师团队“前公安+前检察官+前法官+前鉴定专家”的复合型背景,赋予了团队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流程视角。在本案中,团队能够精准预判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和法院的审判焦点,从而在每一个诉讼节点上都做出最有利的决策。
2. 缓刑考验期再犯罪,并非“必重判”
虽然“缓刑期间再犯”是法定从重情节,但通过全面挖掘自首、退赃、谅解、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从宽情节,仍有可能实现量刑上的重大突破。安睿律师团队正是凭借对每一项有利情节的深度挖掘,才在看似“板上钉钉”的不利局面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
3. “犯罪时间”的界定,是值得争辩的关键事实
对于持续性的诈骗犯罪,犯罪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最终未被采纳,这一争辩也能促使法院更加审慎地审查全案事实。
4. 全额退赃+谅解,是诈骗案件辩护的“标配”
在财产犯罪中,挽回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是法院适用减轻处罚时最为看重的酌定情节之一。辩护律师应尽最大努力促成这一结果。
5. 审前预缴罚金,是容易被忽视的“加分项”
罚金的主动预缴,既是认罪悔罪的外化表现,也为法院适用减轻处罚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
结语
本案的辩护成功,并非依靠某一项“绝招”,而是安睿律师团队对案件每一个细节的精准把控、对每一项有利情节的深度挖掘、对每一道法律程序的巧妙运用。正如安睿所始终秉持的理念—— “法律不是条文,更是人心” ——在星海湾畔,安睿律师用专业与担当,守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在看似“板上钉钉”的不利局面中,安睿律师通过系统性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远低于预期的刑期,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力量。这正是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专业高效,诚信担当”职业理念的最好诠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