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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睿案例】案件的最佳诉讼时机 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一起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经验之谈
日前,我所代理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经过两审诉讼,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诉!但是该案件恰恰就是由于当事人错过了最佳的诉讼时机,所以才导致了如此纠缠和艰辛的诉讼历程,如果在最佳的时间提起该诉讼,案件就不会如此波折的才拿到胜诉的结果。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在九十年代结婚,婚生一女。后二人离婚,婚生女儿归张某抚养,之前居住的张某单位的福利房归张某。但是由于婚生女身体存在状况,张某与王某为照顾女儿始终继续在一起生活。后双方为确保女儿日后的生活,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公建房屋,同时在此经营超市,共同照顾女儿。此后张某又卖掉其单位的福利房,在公建房附近又购买一处住宅,与王某及女儿共同居住。只是由于张某的不计较,后购得的住宅登记在王某名下了。五年前,张某与王某的婚生女离世,张某才发现其与王某共同出资购买的公建房的购房合同也因为阴差阳错,将购房人写成了王某,而其婚生女的名字则落在了代理人处。张某多次与王某交涉,王某对此不与否认,且始终表示:待该公建房拆迁补偿的时候一定分给张某应得的份额,张某也大度的应允:因为王某身体欠佳,可以多份一些给王某。此后张某也多次与王某沟通拆迁补偿款什么时候发放,怎么分配等事宜。但渐渐的就没有了王某的音讯。又时隔了几个月,张某出于无奈,才委托律师开始诉讼。然而律师接受委托后,在调取王某户籍时发现:王某已经于半个月前离世,户口已经注销。律师再前往拆迁补偿款发放单位,了解到动迁补偿款已经由王某的直系亲属领取。当律师找到王某的这位直系亲属时,其矢口否认有张某的份额,并且已其直系亲属已经继承为由,拒绝给付张某的份额。至此,艰难曲折的诉讼程序便开始了!由于案件相对人已经不在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律师需要调取所有王某的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后律师还要为张某搜集其共同出资购买诉争房产及拆迁补偿款所涉及的房产的购买出资情况的相关证据。一切都因为王某的离世而变得复杂和艰难。张某后悔的直拍大腿,一直在说:早些时候提起诉讼解决就好了!
律师普法: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本身就有义务先清偿债务,如果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却不愿意清偿债务,债权人当然可以起诉继承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在此律师提醒:
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专业课律师的建议,掌握最佳的诉讼时机,对于日后取得案件的胜诉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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