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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睿案例】“打印遗嘱”正式被纳入法定遗嘱形式
科技改变生活,科技也推动法律进步和完善,打印机在人们生活中使用越来越广泛,打印遗嘱的形式也更加广泛,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打印遗嘱并非法定的遗嘱形式。《民法典》为顺应时代的变化,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将打印遗嘱新增规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规则,确认了打印遗嘱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明确了打印人的不同不影响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打印遗嘱无效。下面的案例就是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恰当适用。
一、基本案情
宋某一、宋某二系宋某与张某的子女。张某和宋某分别于2010年与2018年死亡。宋某一持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和手印,另见证人处有张某邻居李某、钱某的署名文字。宋某一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宋某一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遗嘱订立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捺手印。依宋某一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宋某二亦持有打印《遗嘱》一份,主张为宋某的见证遗嘱,落款处签署有“宋某”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赵某、高某署名及日期。宋某订立遗嘱的过程有视频录像作为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宋某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此外,作为见证人之一的律师高某出庭接受了质询,证明其与律师赵某共同见证宋某订立遗嘱的过程。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宋某一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在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宋某一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及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据此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宋某二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应认定为有效。
三、律师建议
采用打印遗嘱的形式设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打印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全程见证;
2、见证人至少为两人,并且必须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不能为继承人本人);
3、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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